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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港区进一步提高多项社会救助政策标准

发布时间: 2017-09-07 作者: 财政局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根据《区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和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泰高政办发〔2017〕91号)文件精神,自2017年7月1日起,高港区进一步提高多项社会救助政策标准,具体包括城乡低保、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特困人员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其中:城乡低保从590元/人.月提高到610元/人.月,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重残生活补贴按低保标准执行,其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低保标准的相应比例执行;农村五保平均供养标准由7680元/人.年提高到8360元/人.年,其中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9180元;分散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由每人每月1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300元。经测算,此项政策落实后,高港区当年将增加投入近2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