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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港区环保局“三个审查”预防行政败诉

发布时间: 2016-11-23 作者: 环保局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为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有效预防行政败诉案件发生,近日,高港区环保局根据区监察局、区政府法制办制定的《高港区行政败诉案件责任追究办法》,研究制定了一系列工作措施。

一是实行立案审查。区环境监察大队在立案调查时,严格按照《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进行调查取证,做到书证、物证、言证一一对应。调查结束后,由中队提出建议、经大队长审核、报局分管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方可立案。

二是实行法制审查。局法制科对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调查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处罚内容是否适当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由经办人签字,报分管负责人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三是实行监督审查。局监察室会同法制科定期对行政处罚工作进行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廉政监察,采取发放监督卡、回访处罚单位、召开行风监督员座谈会、开展四群双评活动等方式听取意见、建议,对于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