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高港区民政局工作动态

高港区修订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发布时间: 2017-05-22 作者: 民政局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五保供养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内容,高港区委、区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2006年6月,区政府出台了《泰州市高港区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对规范全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供养对象吃、穿、住、医、葬方面的基本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老龄化程度加深,特别是在“大走访大落实”活动中,部分群众对特困人员救助工作提出不少建议。为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保障工作,高港区民政局迅速行动,通过修订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多举措保障全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顺利开展。

    一是规范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坚持精准供养,明确认定办法、严格审批程序,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为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是以需求为导向优化供养内容。进一步优化供养服务内容,包括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失能和半失能特困人员给予照料护理服务、落实关爱服务、给予住房救助保障、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

    三是丰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镇街敬老院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