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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大病保险自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发布时间: 2016-09-30 作者: 人社局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的通知》(泰政办发〔201653号)文件精神,从201671日起,高港区正式全面实施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制度。

大病保险主要保障我区所有正常参保缴费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一个大病结算年度内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标准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的合规医疗费用。

合规医疗费用是指政策范围内费用,即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符合《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规定除自费费用以外的医疗费用以及医保范围内体内植入材料(包括异地就医人员使用的特殊医用材料)超过结算封顶以上部分的费用。

城镇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定为1.5万元。个人自付的合规费用超过1.5万元以上部分实行分段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1.5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部分,按60%的比例补偿:10万元以上部分,按70%比例补偿。结算年度从当年71日至次年630日止。

市区患尿毒症需血透或腹透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大病保险不设起付标准,其个人自付的合规费用1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60%的比例补偿;10万元以上部分,按70%的比例补偿。

城镇职工大病保险补偿方式实行实时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