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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港区7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为1890元/月

发布时间: 2017-07-28 作者: 人社局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根据江苏省、泰州市有关文件精神,从2017年7月1日起调整高港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770元/月调整至189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5.5元/小时调整至17元/小时。此外,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有四类薪酬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