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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高港区司法局三举措推进刑事法律援助全覆盖工作

发布时间: 2017-11-10 作者: 司法局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精神,进一步扩大援助覆盖面,提升法律援助影响力,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律师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中的职能作用,高港区司法局三举措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制定了《高港区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围绕被告人辩护权、人民法院通知职责、司法行政机关协调、指派职责、律师开展辩护等重点内容作了详细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覆盖面,为依法维护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利提供了有力支撑。

    一是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范围,除对原有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外,《实施方案(试行)》将通知辩护情形扩大到其他所有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即在审判阶段,只要是没有辩护人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法院都应该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二是所有审判阶段的被告人都免于经济困难审查。即在审判阶段,只要被告人不主动委托律师,区法院就会通知区法律援助中心为他免费指派律师,但不再对他的经济状况进行审查。这意味着只要是被告人不拒绝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原则上所有的刑事案件被告人不管经济条件如何都有获得刑事法律援助的权利。

    三是区司法局将根据援助律师平时值班咨询和办理案件的工作成效,每年有针对性地组织法律援助律师进行刑事案件辩护学习和培训,确保刑事案件法律援助骨干律师具备业务理论精、专业能力强的高综合素质。

    今后高港区司法局将立足根本,保障受援助当事人的基本权利,确保被告人在刑事案件审理程序中享有公平辩护的权利。同时加强与区法院的沟通联系,按《实施方案(试行)》的精神建立长期有效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有序推进刑事法律援助全覆盖工作,使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工作贯穿于审判阶段全过程,共同构筑司法公正的坚实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