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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物价局调整非居民用污水处理费标准并开征乡镇(街道)污水处理费

发布时间: 2017-03-14 作者: 物价局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为深化重点领域价格改革,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环境保护,经区政府同意,自2016年12月31日售水量起,调整区非居民用污水处理费标准并开征乡镇(街道)污水处理费。调整后区非居民用污水处理费上调至1.38元/立方米,其他生活用水、生产经营用水和特种用水到户价分别上调至3.59、3.74、4.91元/立方米;乡镇(街道)居民生活用水、其他生活用水、生产和服务用水、特种用水污水处理费开征标准皆为0.40元/立方米,到户水价继续保持与城区同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