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港区行政审批局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注册制度便利化,降低投资创业成本,高港区行政审批局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浓厚氛围。
一是明确登记条件。进一步明确住宅登记为住所的条件,将主体条件限定为利用住宅从事电子商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软件开发、文化创意、咨询策划、工业设计、股权投资、咨询代理、个体出租车客运服务等不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污染环境、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秩序、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市场主体,同时明确农村独立住宅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农家乐”不受“住用商”行业的限制(有特定条件的除外)。
二是简化登记手续。放宽准入条件后,办理营业执照不再需要申请人出具房产证复印件或者请当地政府出具公司住所使用证明,同时不断简化申请材料,删繁并简,免去繁琐手续,使得申请人办理营业执照更加便利。
三是创新登记方式。取消对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的不合理限制并创新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方式。对于征收范围内的经营性用房,只要不涉及新建、扩建、改建的,即可允许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在高港区内,市场主体(个体工商户除外)在登记的住所以外设置生产经营场所且无需行政许可的,可以选择经营场所备案或者分支机构登记,“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的情形得以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