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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泰州市高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企业提示性公告(第二批)

发布时间: 2017-04-24 作者: 市场监管局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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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你单位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连续两年未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报送并公示2014年度、2015年度的年度报告,且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现予以公告。各企业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补报未报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税务登记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企业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已发生变更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企业已终止经营的,应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告期届满仍未履行以上法定义务的,将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应及时向公告机关申请更正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附件:高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企业名单(第二批).xls


泰州市高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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