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公示通告

[通知]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高港区区长质量奖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9-11 作者: 市场监管局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泰高质强办发〔2017〕5号


各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直属单位,各行业协会,各有关企业:

为持续推进“品质城市”建设,根据《高港区区长质量奖评审办法》(泰高政发〔2016〕50号)的相关规定,现就组织2017年高港区区长质量奖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高港区区长质量奖是高港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旨在表彰在经营管理方面取得卓越绩效的企业(组织),引导和激励全区广大企业(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持续改进经营业绩。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成效显著,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突出的产品(含农产品)、建工和服务类企业均可申报,申报和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对象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生产或服务经营3年(截至2017年8月31日,下同)以上;

2.符合有关质量安全、环境保护、能源消耗、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

3.切实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质量基础工作扎实,质量工作成效显著。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管理体系认证;

4.积极推进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着力实施品牌战略和技术标准战略,在拥有专利技术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走在全区前列,获得省市名牌产品、驰(著、知)名商标或高新技术产品等省级以上认定;

5.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经营规模、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居全区同行前列,技术指标和质量指标在全区同行业中领先,主要经营业绩具有明显的上升趋势;

6.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以及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度高。

(二)凡近3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区长质量奖:

1.产(商)品质量被主管部门抽查不合格的;

2.有质量、环境、安全等事故(按国家行业规定)及重大质量问题的;

3.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申报材料

《高港区区长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申报组织按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如实、完整填写,包括:

1.组织简介。包括组织描述(包括组织的环境、组织的关系),组织的挑战包括竞争环境、战略挑战、绩效改进系统。限在5000字以内。

2.自我评价报告。内容应对照评定标准及实施指南的具体要求,逐条从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和实施结果三个方面进行评价说明。报告文字含图表不超过6万字。

3.证实性材料。提供与申报表及自我评价报告内容相符的证实性材料,包括经审计的2014至2016年财务报告、报表复印件。

以上所有申报材料需提供纸质材料4套,电子文本一份,报送的纸质文档统一使用A4纸双面打印;电子文本格式为:申报表、组织简介和自我评价报告以Word格式,证实性材料为扫描或复印格式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申报程序

1.在企业(组织)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由各园区镇街和各行业协会推荐申报,动员优秀企业积极申报。

2.正式申报全套资料(含企业简介和自我评价报告)一式四份,须经所在园区镇街提出评价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于10月15日前将填写推荐意见的申报材料,统一报送至区长质量奖评审办公室(区市场监管局210室产品质量科)。

五、评审程序

1.资格初审。评审办公室对申报企业(组织)的资质条件和申报材料有效性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进入下一轮评审程序。

2.材料评审。材料评审占总得分的30%。由评审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组,根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12)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材料评审。

3.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占总得分70%。由专家评审组进入现场考核评审。

4.综合评审。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结果,由评审办公室提出建议名单,报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审议推荐。

5.评审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获奖企业(组织)名单。

6.公示通过的拟获奖名单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

六、其它事项

1.评定区长质量奖获奖企业(组织)不超过2家,公布、表彰按《高港区区长质量奖评审办法》进行,奖励标准参照区委、区政府《关于推进工业经济加快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泰高发〔2017〕8号)。

2.各园区镇街要高度重视,加强指导,积极推荐本地区质量管理优秀企业(组织)申报,对申报材料要严格把关,确保数据真实。对申报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

3.联系方式:

地址:泰州市高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科(港城路18号),联系人:田艳,电话:86965698。


附件:2017年高港区区长质量奖申报表.doc



泰州市高港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9月11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