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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泰州市高港区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单》(2016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8-22 作者: 物价局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泰高价〔2016〕36号


关于公布《泰州市高港区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单》(2016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泰州市高港区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行为,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建立和实施收费基金目录清单制度等规定,我们对泰州市高港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申报并实际执收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进行了全面清理。重新编制了《泰州市高港区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单》(2016版),(以下简称《收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清单》中公布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是按收费管理审批权限由国家和省市有权部门批准,泰州市高港区有关部门和单位申报并收取的截至2016年7月31日的全部收费项目,其中,加“▲”号的项目为涉及企业负担的收费项目。

二、2016年8月1日起,泰州市高港区各部门和单位的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清单》为准,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清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以后国家、省批准立项、取消或调整的收费项目,按其文件规定执行,区财政局、区物价局将适时动态向社会公布。凡未列入《收费清单》或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支付。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收费时,须按规定格式进行收费公示,并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票据填写要符合规定。

四、本《收费清单》由区物价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泰州市高港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单.doc

2.泰州市区政府性基金项目清单.doc



泰州市高港区物价局   泰州市高港区财政局

2016年8月18日


抄送:市物价局,区政府办、区审改办

泰州市高港区物价局办公室2016年8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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