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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月起南京市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再无“新农合”

发布时间: 2018-05-14 作者: 电子政务中心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10号下午,南京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进行解读。该办法将于明年1月起实施,标志着南京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农合”将成为过去式。

《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提出,从2019年1月起,南京市城乡居民在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基金报销待遇上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政策、待遇保障、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和基金管理“六统一”。整合后,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总体上得到优化提高,特别是对原新农合参保人员来说,整体水平提高程度高于原城镇居民。参照城镇职工医保,统一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诊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特别是国家新增包括肿瘤靶向高费用药等361种药品。

大病保险制度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此次,南京同步出台《关于统一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意见》,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在已享受城乡居民门诊大病和住院待遇、职工医保门特待遇和住院待遇基础上,所发生的自付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2万元以上部分,大病保险支付50%-70%,不设上限。(来源:扬子晚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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