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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区10万元内物业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出台

发布时间: 2018-01-30 作者: 电子政务中心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为进一步完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连云港市住房局日前印发《市区10万元以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方案》。

方案要求,在申请使用10万元以内维修资金时,申请人应至区物业主管部门核实资金账户余额,领取申请材料,张贴拟申请维修公告;应当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同时,还应将使用方案、表决结果等材料在小区进行公示。公示前应告知区物业主管部门,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在公示期间对业主签字进行抽查,对公示情况进行核实。公示期满后,申请人持使用方案、表决结果等材料向区物业主管部门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出具维修资金使用核准证明。

申请人取得核准证明后,应与具有相应资格的维修单位签订合同,按照使用方案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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