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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开发区条例》五一起施行 完善精简高效管理体制

发布时间: 2018-05-02 作者: 电子政务中心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5月1日起,《江苏省开发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该条例明确了开发区管理机构具有的行政授权,今后开发区管理机构开展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具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支持。

与旧条例相比,新条例的内容主要聚焦发展方向、规划布局、管理体制等五大方面。《条例》规定开发区管理机构是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经济管理权限。根据开发区聚焦经济发展的功能定位,规定了开发区管理机构组织实施规划、投资项目审批、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等具体职责。

《条例》从多个方面对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提供了保障。在完善精简高效的开发区管理体制方面,理顺了开发区管理机构的职责,明确开发区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工作应当依托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展;规定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职能机构;鼓励开发区创新管理体制,探索建立市场化管理模式;要求开发区管理机构与行政区人民政府合并的开发区完善政府职能设置,体现开发区精简高效的管理特点。此外,《条例》还明确开发区管理机构的行政权限,明确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将经济管理、投资服务等权限依照法定程序赋予开发区管理机构。同时,明确开发区管理机构具有的行政授权,使开发区管理机构开展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具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支持。(来源:人民网-江苏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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